(相关资料图)
长沙生育津贴办理条件有哪些呢?以下是办理条件,供大家参考。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女职工在以下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产或终止妊娠后即可申领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发放。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缴费的下月起,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0个月(含断缴3个月以内补缴到账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和工资收入证明的)生产的,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断缴超过3个月补缴到账的,从到账之日起连续缴费10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参保未满10个月早产,但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省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转移续接后,生育保险实际缴费时限可合并计算。
关键词:
Copyright@ 2015-2022 北冰洋包装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 沪ICP备2020036824号-3 联系邮箱:562 66 29@qq.com